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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總則數字跟日期計算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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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,"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",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,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,應以文字為準。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,"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",其表示有不符合時,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,應以最低額為準。第121條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以期間末日之終止,為期間之終止。期間"不以星期、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,以最後之星期、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,為期間之末日"。.............這三條有人能舉例嗎我括號的地方看不懂





(一)第四條 "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" →甲賣乙一台車,在契約上書寫價金100,000及貳十萬圓整,這時文字表達之數額為主,也就是車的賣價為貳十萬。 (二)第五條 "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" →甲賣乙一台車,在契約上書寫價金100,000及200,000和300,000,這時就要先探究當事人原意,如不能確定原意,以最低為主。用文字亦然。 (三)第 121 條 "不以星期、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,以最後之星期、月或年與起 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,為期間之末日" →4月3號訂立契約,約定一個月交貨,則自4月4日起算,至5月3日終止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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